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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怎样填报操作(矿产开发资源利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怎么填

1、征收部门收缴的补偿费,按本期收缴额填报。申报日期:按月纳费的,月度终了后十天内填报;按委交纳的,委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填报。本表一式两份,征收部门审核后留存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

2、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3、综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期有按次申报和按季申报两种。按次申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在《通知书》上注明具体申报期限;按季缴纳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且目前只有只有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是需要按季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填写申报表:财务通过“填写申报表”功能,填写需申报的申报表。正式申报:财务利用“正式申报”功能将已填写并保存过的申报表正式申报到地税征管系统。网上缴款:财务利用“网上划款”功能对正式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通过划款功能生成待划款税票。

5、填写日期。首先需要填写的就是日期,这个日期并不是填写报表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日期比较特殊,是按照季度来填写,比如第一个季度就是1月份到3月份,所以这个日期不要填错了。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表头说明 “税款所属时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怎么填报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二)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填报步骤为:选点—矿权登记—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开采。选点:选择具体所需开采的矿产地点。矿权登记:核对所属人以及具体年限信息。预查:依据区域地质和(或)物化探异常研究结果、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

选点-矿权登记后-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开采。

怎么办理矿产面积变更手续?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1、国土资源部将把采矿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主管部门\x0d\x0a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董峻) 记者今天获悉,国土资源部将对采矿权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一些原来由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其采矿权的审批将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办理煤矿所需手续:\x0d\x0a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x0d\x0a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4、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厅批准后,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按照新设采矿权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分设的探矿权继续勘查的,勘查时限累计计算,并严格执行不提高勘查级别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政策。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对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防洪、森林、草原、土地管理、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