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第2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现决定废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煤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规程急用.
1、关于煤矿紧急使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规程 在煤矿井下的人员、物资、小型设备和废石等运输任务中,WC20R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其显著的性能脱颖而出。这款设备以其载重能力强、行驶速度迅捷、运输效率高、机动性灵活和维护方便的特点,成为了矿井作业的理想选择。
2、、WC20R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该车型适用与煤矿井下人员 、材料、小型设备和矸石等的运输,具有载重比大、车速快、运输效率高、机动灵活、维修方便的特点。(3)、WC5E(B)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本车适用与煤矿井下物料和中小型设备的运输,具有自卸功能,对矸石和散装物料尤为适用,使用范围广。
3、必须留有宽0.8m (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 ,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4、司机必需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四周无人时,方可启动。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需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掌握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5、《煤矿安全规程》对无轨胶轮车运行中要求包括:①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②运人时运行速度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③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安全运行距离。④严禁车辆空挡滑行。⑤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煤矿运煤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煤矿“三大规程”贯彻学习: 包括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学习,自救、互救和急救等安全知识。
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 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车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点: 建立车辆档案,对每台车辆的交付使用时间、运行公里、保养换件等情况进行记录存档,以便车队根据档案记载和实际运行情况,随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每台车必须明确专人保管,确保车辆安全。 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安全停放保管好,以保障车辆的安全。
煤矿运输安全方面小知识
1、二十运输过程中,关键部位必须由跟班副队长或班长现场盯住,各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度指挥。 二十提车运输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过一道关一道,严防矿车撞坏风门。 二十运输前,必须对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水管、电缆、信号线、电话线、监测线等设备做可靠性吊挂,防止受到破坏。
2、一旦提升运输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整个矿井生产将陷于瘫痪。 因此,保证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对矿山的安全与生产是至关重要的。矿山提升运输方式是根据矿床的开采方法、开拓方式及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 地下开采的主要提升运输方式主要有:竖井提升、斜井提升和平巷运输。
3、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完善斜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小绞车使用必须做到“六全一专”。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及综采面设备安装、回收的小绞车要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各单位对运输斜巷安装的安全设施要落实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5、、运输大巷属于什么巷道? 开拓巷道 5生产矿井各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多少米? 30米 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什么? 专门设计。 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什么需要? 行人、运输、通风、设备的安装、检修、施工。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第四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